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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执加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谢某高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高,陈某翔,李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宝法民二执加字第15号申请人:谢某高。委托代理人:冉某,北京市瑞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翔。被申请人:李某元。申请人诉深圳市汇X纸品保准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以(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汇X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X纸品)至今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询汇X纸品工商登记资料中的验资报告,发现截至2005年6月3日止,该公司股东陈某翔、李某元仅缴纳26万元注册资本,与其申请登记时的注册资本50万元相差24万元。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二被申请人为(2009)深宝法执字第39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组织相关当事人听证,被申请人陈某翔、李某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听证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谢某高根据(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23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向本院申请对汇X纸品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09)深宝法执字第3920号。汇X纸品自2005年7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陈某翔、李某元系汇X纸品股东,据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查档资料,李某元出资额为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陈某翔出资额为30万元,出资比例为60%。另查,2005年6月27日深圳立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6月3日,汇X纸品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6万元。该验资报告附件2载明汇X纸品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全体股东以货币分两期出资,于公司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第一期两股东共到位52%。根据2010年6月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截至当日,汇X纸品实收资本为26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银行证询函、银行进帐单等相关证据为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陈某翔、李某元系汇X纸品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登记资料对汇X纸品履行出资责任,因其未能履行出资责任,导致汇X纸品注册资金不实,应当以未缴注册资本为限对汇X纸品的债权人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第37条、第56条、第76-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某翔、李某元为被执行人,以未缴注册资本24万元为限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孙志英人民陪审员  何秋菊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晶晶书 记 员  周治燕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