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诸某与陈某某、虞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陈某某,虞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864号原告:诸某。被告:陈某某。被告: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与被告陈某某、虞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某某、虞某某名下的总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某某、虞某某名下的总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