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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豆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永民执字第00116号申请人豆某某,女,住永寿县豆家镇。被申请人张某,男,住永寿县豆家镇。申请人豆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豆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二、长女张某甲随被告生活,次女张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相互享有探视权,双方均表示同意。三、原告放弃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双方均表示同意。四、原告自愿承担被告借原告亲属债务共11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0)永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