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辖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云和县云××钢球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云和县云××钢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辖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岑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和县云××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中××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上诉人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0)丽云商初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云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2月1日签订的《钢球加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该合同为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加工地在云和县,云和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故原裁定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志连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江少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