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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社荣与王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社荣,王东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周社荣(曾用名周善云),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勤荣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旭光,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东友,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勤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社荣与被告王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社荣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社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依法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周社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