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社荣与王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社荣,王东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周社荣(曾用名周善云),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勤荣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旭光,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东友,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勤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社荣与被告王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社荣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社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依法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周社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