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鹿商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959号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麻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庆丰公寓1幢1202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庆丰公寓1幢12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52928,建筑面积132.15平方米)。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芳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959号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19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庆丰公寓1幢12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52928,建筑面积132.15平方米)。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抵押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