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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制兴与张文忠、胡妙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制兴,张文忠,胡妙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20号原告:程制兴,岩区院桥镇上岙村568号。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忠,区南城街道药山村3区182号。被告:胡妙娟,岩区南城街道药山村3区1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制兴为与被告张文忠、胡妙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程制兴负担。审判员  郏永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於玲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