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27号原告:梁××。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梁××负担。审判员 王永仁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