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建茂、章雪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建茂,章雪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404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美昌,该社职员。被告:章建茂,州市衢江区横路乡西方章村17号。被告:章雪仁,州市衢江区横路乡西方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章建茂、章雪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唐学锋审判员 郑伟明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