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8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李某某欠我的钱已五年多,我多次去讨她都说会给我的,但至今不还给我。为此,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我欠款10,000元,利息1,000元,共计1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所诉被告李某某的实际居住地为绍兴县钱清镇永通锦泰苑3单元205号。但经本院按该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以“原写地址不详”而退回。现因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