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泰X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深圳市泰x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原告深圳市泰X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泰X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以深圳市泰XX公司已偿还部分货款双方正重新进行账目核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泰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泰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泰X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370.0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1685.01元,由原告深圳市泰X公司负担(深圳市泰X公司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370.01元,余款人民币171685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泰X公司)。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自寒(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