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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惠国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国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8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惠国,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象山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范红枫、叶侃侃,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惠国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惠国、辩护人范红枫、叶侃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章某1(系被告人王惠国的姐夫)开始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经营志忠食品店,并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09年6月,章某1将该店转让给被告人王惠国,王惠国使用章某1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活动。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王惠国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上林坊香江烟酒商行,购进了人民币113315元的各式卷烟用于店内销售。2010年2月初,被告人王惠国以人民币106000元的价格,从他处购进了硬中华香烟及��中华香烟各100条用于店内销售。2010年2月12日,慈溪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至志忠食品店,当场查获硬中华香烟76条、软中华香烟94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查获的上述卷烟均为伪劣卷烟。期间,被告人王惠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惠国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1、俞某、高某、董某、章某2、史某的证言、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物证照片、慈溪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慈溪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宁波市烟草公司慈溪分公司核价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告人王惠国账本、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惠国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惠国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非法进行卷烟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惠国系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惠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王惠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惠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王惠国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从被告人王惠国处查获的伪劣卷烟一百七十条(均扣押于慈溪市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由慈溪市烟草专卖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