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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24号原告:新昌县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