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24号原告:新昌县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