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01民终8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案件名称
武斌、曹青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武斌;曹青;沈阳兴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8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斌,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青,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审第三人:沈阳兴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清算组负责人:王珩。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系辽宁盛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兴云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上诉人武斌因与被上诉人曹青、原审第三人沈阳兴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斌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宇宁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强文清书记员钟雨含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