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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咪忠与胡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咪忠,胡金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丁咪忠,罗门畈绍兴县府宿舍4幢304室。被告胡金木,湖镇革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咪忠诉被告胡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咪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