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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汪善生与杭州卓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善生,杭州卓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汪善生。被告:杭州卓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善生诉被告杭州卓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善生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卓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善生撤回对被告杭州卓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善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