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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延平、梁菊红等与吕喜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平,梁菊红,吕喜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929号原告赵延平,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梁菊红,女,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吕喜木,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平、梁菊红与被告吕喜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延平、梁菊红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延平、梁菊红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平、梁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延平、梁菊红负担。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