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君杰与王钿锋、管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君杰,王钿锋,管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21号原告蔡君杰。委托代理人潘小松。被告王钿锋。被告管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君杰与被告王钿锋、管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君杰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君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17元,由原告蔡君杰负担。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人民陪审员 池仁龙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