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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四海与谢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子龙,诸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子龙,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横桥村凤凰山***号-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四海,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河山桥新村**幢***室。上诉人谢子龙与被上诉人诸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