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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翠兰与陈耀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兰,陈耀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陈翠兰。被告陈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兰诉被告陈耀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75元。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