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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王军社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学,王军社,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王文学,又名王好学。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社。委托代理人刘绪棉,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住同被告,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马俊义,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杜小卫,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学与被告王军社、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学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