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史引利与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丁洪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引利,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丁洪涛,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史引利。委托代理人丁峰永,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政,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西街198号。法定代表人刘少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1956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玉玲,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被告丁洪涛,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西平,男,汉族,1956年5月28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浐河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浐河经济开发区居1单元1楼2号。被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444号。法定代表人吴成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洪涛,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系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东段106号中7楼4门3层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引利与被告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丁洪涛、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引利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引利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丁洪涛、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引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49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