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蔡双福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双福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8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双福,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大英县。2007年7月因犯盗窃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双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双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蔡双福伙同“阿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至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开发路黄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时,被巡逻保安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双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罗某、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处警经过及被告人蔡双福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双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双福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双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0年9月3日止。)二、供犯罪所用螺丝刀一把(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