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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铁道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铁道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建国街53号。法定代表人:蒋昭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祥彬,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铁道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凤里8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铁道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并达成还款协议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29元,减半收取7164.5元,由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