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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商业银行××城支行与浙江××××拉链有限公司、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商业银行××城支行,浙江××××拉链有限公司,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吴甲,楼甲,楼乙,吴乙,骆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城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雪峰××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甲。被告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特色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楼乙。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尚经工业区××线××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骆某某。被告吴甲。被告楼甲。被告楼乙。被告吴乙。被告骆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城支行诉被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吴甲、楼甲、楼乙、吴乙、骆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城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一、被告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特色工业小区的厂房【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城西字第c0001643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字第31-4**号】。二、被告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特色工业小区的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