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洁与王永其、沈金秀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王永其,沈金秀,夏卫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王洁。被告:王永其,1954年6月30日。被告:沈金秀,1960年5月11日。被告:夏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洁诉被告王永其、沈金秀、夏卫明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王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