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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洁与王永其、沈金秀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王永其,沈金秀,夏卫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王洁。被告:王永其,1954年6月30日。被告:沈金秀,1960年5月11日。被告:夏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洁诉被告王永其、沈金秀、夏卫明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王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