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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与郭金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郭金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麦屿街道长屿塘。法定代表人何广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飞权,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土,麦屿街道仰天湖村中段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金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8.50元,由原告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