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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自宾与廖克芹、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宾,廖克芹,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刘自宾。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廖克芹。被告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绿色市场中门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福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云,男,该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美玲,甘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宾诉被告廖克芹、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宾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自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