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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施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施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839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梁某某为与被告施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红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梁某某起诉称:2004年11月22日,被告潘某某因丈夫施某某接鲜急需用钱,通过陶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原家庭债务,虽然两被告已离婚,仍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施某某、潘某某共同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施某某未答辩。被告潘某某答辩称:经陶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4万元事实,钱是施某某买船接鲜用的。原告梁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一、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1份,证明两被告婚姻状况及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二、借条1份,证明被告潘某某于2004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潘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施某某、潘某某未提供证据。本院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施某某,被告施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潘某某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潘某某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证结果,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除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两被告于200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7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潘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某某、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梁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同时赔偿自2010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施某某、潘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