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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游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邱某申请执行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公平,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游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邱公平被执行人何军本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08)游民初字第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位于绵阳市一环路东段178号32幢2单元2—3层201号的房屋。现因变卖给买受人需办理房屋的相关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绵阳市一环路东段178号32幢2单元2—3层201号房屋的查封。执行员 杨 俊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长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