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增加与黄贤想、林吕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增加,黄贤想,林吕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69-1号原告:黄增加,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030210,住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563号。委托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贤想,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08251736,住苍南县钱库镇永新南路50号。被告:林吕票,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11161750,住苍南县钱库镇东西新村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增加诉被告黄贤想、林吕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黄贤想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永新南路50号房屋一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增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黄贤想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永新南路50号房屋一间;未经本院许可,本裁定送达后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该被查封房屋;查封期限届满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