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赵某某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