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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执加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X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佳X乐实业有限公司,肖某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宝法民二执加字第14号申请人:深圳市佳X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权。委托代理人:樊某玮,广东X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某端。申请人深圳市佳X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X乐公司)根据(2006)深宝法民二初字第01178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向本院申请向债务人深圳市鑫X能气雾剂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X能公司)、黄某华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06)深宝法执字第03982号,后申请人又于200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肖某端为被执行人。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组织相关当事人听证,被申请人肖某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听证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佳X乐公司根据(2006)深宝法民二初字第01178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向本院申请向债务人鑫X能公司、黄某华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06)深宝法执字第03982号,因鑫X能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黄某华除南山法院查封在先的房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6年11月21日裁定中止执行。后因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已查封的黄某华的房产评估拍卖并予以执行,被申请人又于200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由本院出具协助执行函参与南山区法院(2007)南执字第273号案的执行分配。另查,黄某华与肖某端系1999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其双方共同居住房产宝安区西乡镇某绣清华园五区8栋X房系与2003年2月26日经买卖二级转移登记于肖某端名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2006)深宝法民二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产权登记资料、结婚证、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证据为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黄某华与肖某端系夫妻关系,其登记结婚时间为1999年5月26日,而其双方共同居住房产宝安区西乡镇某区8栋X房系与2003年2月26日经买卖二级转移登记于肖某端名下。此不动产购置发生于黄某华与肖某端的婚姻存续期间,其又未能提供相关反证,故该财产应属夫妻共有财产。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第37条、第56条、第76-82条,裁定如下:追加肖某端为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孙志英人民陪审员  何秋菊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晶晶书 记 员  周治燕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