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18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案件名称
陈俊与峨眉山市钟鼎食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俊;峨眉山市钟鼎食品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1491号 原告:陈俊,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峨眉山市钟鼎食品商行,住所地:峨眉山市。 经营者:吕得容。 原告陈俊与被告峨眉山市钟鼎食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梅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