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商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彭明道与祁德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道,祁德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0496号原告彭明道.被告祁德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道与被告祁德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明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明道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