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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商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彭明道与祁德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道,祁德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0496号原告彭明道.被告祁德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道与被告祁德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明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明道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