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灞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孟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孟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罗亚齐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2年原、被告因在同一单位工作而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两人关系尚好。婚后双方因吸毒,先后被劳动教养。2006年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没有感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因吸毒发生过一些矛盾,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现愿意改正自己生活中的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2年因在同一单位工作而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孟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双方不慎染上毒品。2005年被告王某因吸毒被抓后予以劳教,至2006年年底释放。2008年原告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9年10月被释放回家。原、被告因吸食毒品,导致双方有时发生矛盾。2010年3月5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王某陈述双方现均已戒掉毒品,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关系尚好,在共同生活中因不慎沾染上毒品,同时因缺乏理解和沟通,致夫妻有时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王某曾对原告及孩子关心、照顾不周,现其戒掉恶习,按时上班,回家照顾女儿,并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搞好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原告孟某甲应该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及对妻子的理解,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