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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桂平与冯光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平,冯光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朱桂平。委托代理人:沈小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平与被告冯光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平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平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桂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桂平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华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