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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伟峰与周琛、周关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峰,周琛,周关毛,丁根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64号原告:陈伟峰,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马鞍镇宝善桥村南周坂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10273934。被告:周琛,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马鞍镇宝善桥村南周坂104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809292659。被告:周关毛,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马鞍镇宝善桥村南周坂104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902273934。被告:丁根娣,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马鞍镇宝善桥村南周坂1044号,公民身份号码:××062119641228394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峰与被告周琛、周关毛、丁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峰撤回对周琛、周关毛、丁根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陈伟峰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