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保字第12号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今年6月26日上午,孙德荣驾驶浙e×××××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新市环城东路驶往新建路,8时50分,行经德桐公路5km新市外贸纸箱厂门口由北往东左转弯时,相对方向蒋荣明驾驶无牌常立电瓶三轮车在避让左转弯的浙e×××××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由北往南行驶的皖03713**宝石牌变型拖拉机(驾驶人:张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浙e×××××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蒋荣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现被申请人的拖拉机由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完毕。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故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皖03713**宝石牌变型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皖03713**变型拖拉机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