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毛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翁某。原告毛某为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开庆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诉称,2007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在网上结识,××××年××月××日,双方即草率到光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原告跟随被告到义乌呆了近一年,因宫外孕原告做了流产手术,期间原告因家庭琐事被被告殴打,双方感情开始破裂。此后,原告前往福州打工,被告随后也到福州,但被告仍经常对原告采取暴力。今年3月6日,原告随被告回义乌举办结婚仪式,但原告母亲却遭被告父亲殴打,后被公安干警解救。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会照顾她、养她的。今年3月6日,原告母亲与我父亲为聘礼的事情发生了争吵后,是我把原告母女送回福建老家。如果原告不同意与我父母住在一起,我可以与父母分开住。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那我要求原告返还我一半彩礼8000元。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由于家庭琐事有所争吵。2010年3月6日,双方家长在为原、被告筹办婚礼时因意见不合而发生争吵并打架。当日原告母女即回福建老家,被告也一同前往。后被告返回义乌。今年端午节,被告曾去原告家,但原告不在家,被告又返回了义乌。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一份、佛堂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虽有争吵,但此系初婚夫妻磨合期的正常现象。今年3月6日双方家长的争吵,确实给双方夫妻感情造成了较大伤害,但被告已作出一定的努力以弥补裂痕。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被告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开庆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