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郑玉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郑玉泉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7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95423317-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达,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佳莹,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泉,227196002046139),汉族,宁波市鄞州石矸畅达货物托运部业主,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北路二村东方阁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郑玉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计1002.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