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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洪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春雷。被告:陈洪建,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马剑镇上和村3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