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三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雷斯达塑料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三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雷斯达塑料配件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宁波市三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5249-2)。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十七房村。法定代表人:陈诉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伟栋,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纳,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雷斯达塑料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上杨路工业区g幢。法定代表人:吴世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三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雷斯达塑料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三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该案件的欠款被告已履行等为由,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三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宁波市三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黄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