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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镇经民初字第09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宋红旗与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旗,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春根,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镇经民初字第0929号原告:宋红旗,男,汉族,1964年生。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朝阳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曾永铨。被告:徐春根,男,汉族。被告: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经十二路889号29幢102室。本院在受理原告宋红旗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春根、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京口区,被告徐春根住址在常州市,故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被告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我院无管辖权异议成立。但被告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市经十二路889号,属于镇江市京口区管辖,故本案可以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萍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