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塑胶有限公司与金某某、杭州××包装纸××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塑胶有限公司,金某某,杭州××包装纸××有限公司,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杭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河上镇××村。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韩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杭州××包装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树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姚某某。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层。负责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杭州××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杭州××包装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包装公司)、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都××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小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某某、韩某某,被告顺××包装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系本案被告)、姚某某,被告都××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09年3月19日12时56分许,金某某驾驶顺××包装公司的浙a×××××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03省道42.5km地方(萧山区河上镇大桥路口)超车时,与由东某某左转弯瞿甲驾驶原告的浙a×××××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浙a×××××小型客车侧翻、瞿甲、金某某及浙a×××××小型客车上乘客瞿乙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金某某负事故主要过错责任,瞿甲负事故次要过错责任。现起诉要求金某某、顺××包装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13129元,都××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某某、顺××包装公司、都××保险××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车辆修理费没有异议。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金某某一方某担70%的责任某某。金某某、顺××包装公司另辩称:金某某系顺××包装公司职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其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都××保险××公司另辩称:浙a×××××小型客车的交强险由我公司承保属实,但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应在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经审理查明:涉案交通事故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涉案交通事故致原告造成车辆损失13129元。金某某系顺××包装公司职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其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都××保险××公司承保了浙a×××××小型客车的交强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a×××××小型客车行驶证、修理费发票及清单、机动车辆保险快捷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承保肇事机动车浙a×××××小型客车交强险的都××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车辆损坏,交强险应由各受害人分享。不足部分,顺××包装公司作为金某某的用人单位,应根据金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杭州××塑胶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杭州××包装纸××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塑胶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03.20元[(13129元-2000元)×80%],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杭州××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交纳64元,由杭州××塑胶有限公司负担28元,杭州××包装纸××有限公司负担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