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志强、江金连与齐启城、徐木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强,江金连,齐启城,徐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强。申请执行人江金连。被执行人齐启城。(身份证号:×××531X)被执行人徐木兰。申请执行人董志强、江金连与被执行人齐启城、徐木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制作的(2008)龙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系江西省人,在本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0年7月11日书面提出暂撤回执行申请,待其了解被执行人下落时再申请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2009)温龙民执字第873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俞念宁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