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潍商终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潍坊凯力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圣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圣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凯力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贞。委托代理人徐汉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凯力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明。上诉人山东圣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凯力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0)寿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圣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圣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圣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上诉人山东圣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