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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任慧与汤正华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任慧,汤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李任慧,女,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汤正华,男,1945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与被执行人办理江汉区三义街47号房屋共有权证。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0年7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武汉市江汉区三义街47号(建筑面积为118.58平方米)的房屋按一、三楼申请执行人李任慧与被执行人汤正华各享有50%的所有权,上述房屋二楼全部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李任慧所有的分配方案办理申请执行人李任慧与被执行人汤正华的共有权证。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余文庆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