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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薛振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薛振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黄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在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关春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海,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振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xxx。原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园林公司”)诉被告薛振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关春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海、被告薛振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15日原告与冀FM22**号车主关春生签订协议,原告有偿使用关春生车辆。2009年1月16日被告薛振伟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途车站强行将原告租用由司机卢庆军驾驶的冀FM22**号桑塔纳轿车开走,并胁迫卢庆军写下“同意其无偿使用六个月”的字据,该车至今未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用车辆(冀FM22**号);2、被告赔偿原告租车造成的损失42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欠被告款没有偿还,原告用车抵顶欠款,因车辆手续在外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3日,河北园林公司与关春生签订车辆借用协议书,协议约定河北园林公司借用关春生冀FM22**号桑塔纳轿车一辆(型号:330K8BLOLTE2电喷,发动机号:0168716,颜色:黑色),期限三年,自2007年2月15日至2010年2月14日止,车辆使用费每月2400元。协议签订后,河北园林公司按协议约定使用关春生的桑塔纳轿车。2009年1月16日,薛振伟在黄岛区长途汽车站将河北园林公司员工卢庆军驾驶的冀FM22**号桑塔纳轿车强行开走。2009年1月17日卢庆军向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柳花泊派出所报案。因薛振伟强行开走河北园林公司租用的车辆未还,2009年6月21日,河北园林公司负责人关春伟与邓丽君签订租车协议,租赁邓丽君车辆,租金每日80元。租车时间从签字之日起至关春伟确认结束时间止。河北园林公司共计租赁邓丽君车辆120天,租金9680元,该租赁费已支付给邓丽君。2009年3月6日和2010年6月27日,河北园林公司负责人关春伟分别支付关春生租赁费28800元,共计57600元。薛振伟持有的冀FM22**号桑塔纳轿车至今未归还河北园林公司。另查明,河北园林公司员工卢庆军出庭作证,证实2009年1月16日,卢庆军被薛振伟挟持到黄岛长途汽车站,并在其威胁和胁迫下,书写了车辆借条,内容为“今借给薛振伟冀FM22**壹成新桑塔纳壹辆无偿使用陆个月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车协议书、收据、证明等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作为其行为的基本原则。原告河北园林公司向本院提交租赁协议书和收据,证明冀FM22**号桑塔纳轿车是原告租赁的,该车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薛振伟未经原告的同意,强行将冀FM22**号桑塔纳轿车开走,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租用的冀FM22**号桑塔纳轿车及赔偿其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该桑塔纳轿车是原告欠其工程款,以该车抵顶,因被告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大众(颜色:黑色、车辆型号330K8BLOLTE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SVNE0337XA052255、发动机号AFE0168716)桑塔纳轿车一辆。二、被告薛振伟赔偿原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赁费384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同时预交诉讼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交纳上诉费,视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审判长  孙维同审判员  赵成名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