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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为与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承揽合与义乌市××××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义乌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7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委托代理人华某某。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下××屋村。法定代表人鲍某某。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寒冰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原告曾为被告村里从事粉刷工程,截止2007年1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工资款138700元,由被告签字盖章确认的欠条一份为凭,约定上述款项于2008年8月1日前付清,但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远该工程工资款138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8年8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某曾为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村里从事粉刷工程,2007年1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工资款1387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08年8月1日前付清。该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应按约及时履行支付原告叶某某工程工资款的义务,逾期履行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叶某某的工程工资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一份,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叶某某工程工资款138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08年8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